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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作为学科概念的发展变迁及问题探讨(3)
4 中药“归中”的问题
中国传统医学是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的医学,如果说“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句话准确地总结了我国民族的构成特点,那么我国传统医学的一个总体特点也应是统一的多民族传统医学。这既肯定各民族传统医学的特色,更强调中国传统医学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中国传统医学是多元的,但中国传统医学又是一体的,中国传统医学是多元一体的统一体。这个“一体”“统一”就是我们探讨的“归中”问题的内涵与核心。
从中国传统医学学科历时发展的角度看,中药“归中”的问题,可分三个历史阶段分析。
一是在西医西药出现之前,中国以及西方国家在内,其医学形态实际皆为传统医学。随着古代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丝绸之路的凿通带来的交通和对外交流的便利,外来药物也不断增多。外来药物最早主要指中国古代王朝政权所辖地以外或者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的药物,后来则主要指中国境外的药物。在汉文字的表述体系中,一般认为第一次明确的外来药物输入,是在张骞出使西域之后,西域(广义的西域包括我国新疆及中亚等地)的药物开始不断地输入内地,这些外来药物名称上多冠以“胡”“番”“海”“洋”等为前缀,以示与内地本土药材的区别,如番红花、番茄、番薯、番木鳖、番木瓜、番石榴、胡桃、胡麻、胡桐泪、延胡索、胡椒、胡荽、海椒、海桐皮、海红豆、海蚕、海梧子、海松子、洋金花、洋桃、洋虫等,以及丁香、沉香、乳香、降真香、槟榔、龙脑香、安息香等外来香药。此外,还出现了《胡本草》(此书佚亡不传)、《海药本草》等专门介绍外来药物的专著,比如《海药本草》中广纳“海药”128 种,其中明确表示出自于外国产地的药物就达 96 种[16]。针对这些外来药物,中国古代的本草学始终注重吸收和发展,使它们转型融入“中药”的洪流。比如唐官修的《新修本草》中就已收集了为民间所习用的安息香、龙脑香、血竭、诃黎勒、胡椒等外来药,宋金元时期的本草学代表《证类本草》充分引证了包括《海药本草》在内的宋代以前的本草作品。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中同样把原产地外来的药物进行了梳理,吸收了番木鳖、番红花、洋金花(曼陀罗花)等外来药物。清代赵学敏《本草纲目拾遗》是对《本草纲目》的补编,增加了金鸡纳、香草、臭草等10余种外来药[17]。可见,这些突出原产地的外来药物,特别是其中疗效卓著者无疑已被“中药”吸收,其实质已具有辨证用药等中医理法方药的特色,已经“归中”成为中药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当时的外来药物,只是“中药”范畴中的小众,从性质上讲还只是传统药物,其本质的相似性大于差异性,故而很快被中药“收编”,成为外来的“中药”。
二是在西医西药出现后,鸦片战争后,传统的中医或中药,不似鸦片战争之前,可以将本质同为传统药物的外来药,成功改造转型成为中医思维及中医用药理论指导下的“中药”。面对从西面迅猛而至的这种异质或新质的医药学,中医药不再具有将其同化、改造的能力,反而自身还一度有被改造和遭遇废除的危险。后来我们众所周知的中西对抗走向了中西汇通、中西结合。但自此,西医成为与中医对应的医学体系,西药也具有了与中药对应的概念内涵。
三是在当今《中医法》的背景下,“中药”学科应该是基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的一体化建设,是基于中国传统医药学一体化融合。一直以来,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发展壮大相对弱小甚至濒临消失的少数民族传统医学,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这是少数民族传统医学后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因此,一直以来人们约定俗称的观念认为中医就是汉民族医学,汉民族医学就是中医,中医或汉民族医学以外的是民族医学或少数民族医学。目前这种观念和思想正在得到纠正和更为准确、科学的定义。从中国传统医学的演进轨迹看,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繁衍生息、生产生活,既诞生了以汉民族传统医学为主的汉医,也孕育了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壮医、苗医、瑶医、回医等其他少数民族传统医学,且各民族传统医学相似性大于差异性,这不仅体现在各民族传统医学均为临床经验、古典哲学、区域性文化、若干群体信仰、原初的基础医学知识等的混合体[18],而且体现在长期的交流融合中形成的天人合一的整体医学思想、唯象思维上的理论构建、阴阳论病与辨证论治的诊治原则、“四诊”与“八纲”的察病手段、道法自然与顺应天时的养生理念等共性的特征中。在中药学(中国传统药学)领域,还体现在各民族传统医学相似的用药思维、药性理论、炮制方法等方方面面。应该说,各民族传统医药学虽然形式上具有多元性,但这并不妨碍整个中国传统药学的一体性。笔者团队自2014年起积极倡导“大中医”理念,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中国传统医学[19]。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总则”中明确指出:“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发展的实际为立法提供了依据,而法律的实施也必将为中医药的科学实践提供遵循。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致力于中国传统医药一体化建设的“归中”,既符合中国传统医药学科的发展规律,也符合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
文章来源:《煤矿现代化》 网址: http://www.mkxdh.cn/qikandaodu/2021/0512/1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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